河财政文〔2013〕53 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保证重点学科经费规范、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贯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科学论证、讲究实效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
1.上级财政拨入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2.学校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的经费;
3.学校为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投入的经费。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重点学科主管部门提供明细情况,经学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综合财务预算。财务部门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省级重点学科与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3 年。具体拨款计划由重点学科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用于学科建设并形成学校资产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此项支出数额一般不少于该项经费总额的40%。
2.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选派学术骨干短期进修和访问,重要经济社会调研、学术
交流活动所必需的办公费、资料费等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差旅费。
3.信息网络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4.学术著作的出版及学术论文发表支出的费用。
5.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所支出的专家酬金等人员费用。此项支出数额控制在该项经费总额的10%以内。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审批权限:用于公用经费的支出(第1—4 项)由学科带头人审批后,经重点学科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用于人员经费的支出、1 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以及主管部门审批人与学科带头人为同一人经办的支出必须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建设期内按计划支付款项,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年使用。延长后仍有经费结余的按照学校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不得用于本单位人员讲课酬金、稿酬、加班费和劳务费等个人酬金开支;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以及其它与学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校学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效益评价。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管部门、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或有关单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