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系统失信行为认定办法
学校及培训机构失信行为认定
学校及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有履行能力但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办学资格、资质证书的;
(三)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或提供与学籍、学历、学位相关的虚假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各类信息的;
(五)接受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时,未按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课表报表、文件规章等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六)法定行政许可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七)在申请政府资金以及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存在虚构建设项目、伪造企业资质、出借或借用资质、粉饰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行为,取得政府资金后未按承诺或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的;
(八)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
(九)报送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十)违规乱收费的;
(十一)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的;
(十二)教育部门认为应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教职员工失信行为认定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有履行能力但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
(三)品行不良,存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四)在职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活动的;
(五)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在科研项目立项、申报和经费使用中弄虚作假的;
(七)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和评选表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八)教育部门认为应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学生失信行为认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违规行为的;
(二)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奖助学金或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个人或家庭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且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
(六)教育部门认为应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