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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6-12 19:54 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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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研〔2006〕7号

各学院,校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高等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制订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学校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校本科毕业生,应当由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本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全学程经重修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及其以上者;

2、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3、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4、以结业证换取毕业文凭者;

5、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因第六条第1、2款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并接到录取通知书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九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其它必要的考核环节,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l、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统计源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与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前2名,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农业大学)。在国外学术刊物、国家一级学报、教育部直属高校学报发表学术论文时,收到其编辑部出具的六个月内可正式发表的采稿通知可视为该论文公开发表。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课程与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强的听说能力和写作能力。

4、实践教育。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规定的社会实践。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规定选修课,学位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非学位课程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方为合格。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学位课程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跨专业入学的申请者和以同等学力入学的申请者,需补修所申请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2~3门,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补修成绩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2)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3)应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论文工作应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的,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6)论文必须文句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2、论文写作

学位论文包括论文题目、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授权书、目录、中英文摘要、引文、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及附录。论文摘要单行本,中文字数1500字左右。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申请及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申请。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重点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计划审查,包括学位课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原始记录、实践教育及思想政治品德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学位申请人是否具有答辩资格提出明确意见,报校学位办备案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和答辩。校学位办将对审查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和答辩秘书

1、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的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名是研究生导师,至少有1名是外单位同行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半个月将论文寄送到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

2、论文评阅人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其中有一名是本校和申请人单位以外的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答辩委员会秘书由本专业中责任心强、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负责寄送申请者论文、评阅书及答辩委员聘书,组织答辩会场,答辩接待及答辩情况记录等事宜。

第十五条论文评阅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以及可否进行答辩的意见,若2位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参加答辩;若1人不同意,则须再次由2位专家评阅,再次评阅实行一票否决。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所在学院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作出详细记录。

2、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导师介绍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完成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时间30分钟左右);

(5)答辩委员质疑(旁听人员亦可提问);

(6)申请人答辩;

(7)表决。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回避),评议论文,宣读评阅人的意见;参照本校论文及答辩评议标准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3、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学位论文经答辩和投票表决未获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重新答辩的决议,并在决议书内写明。学位申请人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如未作出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重新答辩。如果重新答辩未通过,则不能再次申请答辩。

4、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有关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一式两份);

(2)研究生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表(一式一份);

(3)学位论文评阅书(2人,一式一份);

(4)论文答辩情况记录表(一式两份);

(5)硕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研究生在读期间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2、弄虚作假,考试作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3、以结业证换取毕业文凭者;

4、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者;

5、没有达到有关论文发表要求者(若毕业后一年内达到要求,则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申请学位);

6、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其它必要的考核环节,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统计源期刊(文章刊出当年目录为准)上至少发表2篇与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农业大学),其中1篇在本学科国家一级学报发表;或在SCI、EI、ISTP、SSCI源期刊上发表或收录论文1篇及其以上(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农业大学)。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课程与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4、学科综合考试。要求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水平。

5、实践教育。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规定的社会实践等环节。

学位申请人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学位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非学位课程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方为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跨专业入学的申请者和以同等学力入学的申请者,需补修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生主干课程2~3门,成绩合格,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的、系统的、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3)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应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5)突出研究的创新性,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6)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7)论文必须文句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2、论文写作

(1)学位论文包括论文题目、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授权书、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及附录。

(2)学位论文摘要是学位论文的缩影,应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和新见解。摘要应分别用中英文撰写。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申请与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正式学位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为主,组成2-3人的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计划审查,包括学位课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原始记录、实践教育及思想政治品德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报校学位办核准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二十二条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和答辩秘书

1、资格审查后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为申请者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有4人为博士生导师,2-3人为外单位专家,校学位办根据学院提供的名单最终确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一个月将学位论文寄送到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

2、论文评阅人由3名或5名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取得成绩并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担任。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答辩委员会秘书由本学科责任心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负责寄送申请人论文、评阅书及答辩委员聘书,组织答辩会场,答辩接待及答辩情况记录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论文评阅

博士研究生的论文评阅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进行。若3位评阅人中2人及其以上或5位评阅人中3人及其以上不同意则不能参加答辩;若3位评阅人中有1人不同意或5位评阅人中有2人及其以下不同意,则须再次由2位专家进行评阅,再次评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出详细记录。

2、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导师介绍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完成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时间40分钟左右,最多不超过1小时);

(5)答辩委员就申请人论文及应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进行提问,申请人当场进行答复;

(6)表决。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回避),评议论文,宣读评阅人意见;参照本校论文及答辩评议标准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3、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可以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未做出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重新组织答辩。如果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4、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有关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一式两份);

(2)研究生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表(一式一份);

(3)学位论文评阅书(3人,一式一份);

(4)论文答辩会记录情况表(一式两份);

(5)博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

5、博士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申请人又未获得过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6、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课题除外)。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1、研究生在读期间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2、弄虚作假,考试作弊,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者;

3、以结业证换取毕业文凭者;

4、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者;

5、没有达到有关论文发表要求者(若毕业后一年内达到要求,则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申请学位);

6、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博士学位者。

第五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若干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应突出学术水平,从我校主要负责人、知名专家及学科带头人中选出,必须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其中正高职称者应占2/3以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换届时由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校学位办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评定上履行以下职责:

l、审查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不予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组织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及对本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8、配合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委员若干名。各学院提出委员会组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各项学位建设和学位评定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上履行以下职责:

1、逐个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将符合、不符合学位授予规定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审批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3、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审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教学实践和论文答辩等情况,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将符合授予相应学位的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4、提出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5、审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组织论文答辩;

6、作出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其它事项;

9、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有关学位授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

士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证书,学位证书生效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应在本单位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研究生论文答辩费用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付。费用包括:

1、论文评阅费;

2、论文答辩费;

3、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答辩时需要的费用;

4、其它有关的必需费用。

获准重新答辩的研究生,重新申请答辩的答辩费自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从2006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始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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